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滕某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滕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芦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83212.5元。
2016年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连挥50多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5月4日,被害人家属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据西部商报报道,在庭审中,被告人滕某曾三次表达自己的悔罪,三次请求法官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中青在线9月6日的报道称,根据宣判结果,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
而被害人家属芦海强对此表示难以接受。报道透露,“今天上午开庭,法院当场宣判,法院没有同意为滕某重做精神鉴定,只是让鉴定人出庭。”芦海强哭着告诉记者,他不认认为凶手有抑郁症,他会继续上诉。
【事件追溯】
2016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新生芦某某在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连砍50多刀后身亡。
次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滕某在现场被警方抓获。
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某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某患有抑郁症,对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对于鉴定结果,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不认可,并于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表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今年9月6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了其中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部分。
根据今天的宣判结果,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家属芦海强对此表示难以接受。他说,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民事部分,此前被告人家属先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0万元,由于法院支持的民事赔偿金额少于10万元,被告人家属表示剩余的金额全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芦海强表示接受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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