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文汇网15日消息,裁判官郑念慈表示,本案关键的分歧,在于是否要实质弄污或损毁国旗和区旗,假如法庭接纳毋须有实质行为去弄污或损毁国旗和区旗,之后就要考虑有关行为是否侮辱国旗和区旗。对于辩方说,当时立法会正值流会,郑松泰的行为是吸引其他议会返回议事厅,裁判官反问,如果打人去吸引人都可以,又说如果有人因为肚饿去偷窃,法庭不能只考虑其目的。
去年10月19日,首次宣誓时作出辱国举动的两名候任议员,获立法会主席准许再次宣誓,期间郑松泰径自离座走到建制派议员的座位上,将摆放在枱头的国旗和区旗拔出再倒插,随后其被控侮辱国旗、区旗罪。
9月7日,被控侮辱国旗及侮辱区旗两罪的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在东区法院被裁定侮辱国旗区旗罪表证成立。案件15日进行结案陈词,控方指被告这一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及香港的尊严。
据港媒爆料,极为讽刺的是,郑松泰2005年在北京大学修读博士学位时接受媒体采访,曾表白“我是中国人,我流的是中国人的血。”几年过去,“爱国男”变成为辱国辱港分子,郑松泰变脸伎俩着实让人目瞪口呆。
据海外网了解,根据国旗法及区旗法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
而《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因刑事罪被判监一个月以上,并经立法会在席议员的三分二多数通过,即可解除其职务,故郑松泰有可能议席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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