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江苏“昆山砍人案”终于尘埃落定,“反杀”刘海龙的于海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1日,仅过了4天,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公告,人们对这起案件中所有的疑问被一一解答:
1、“龙哥”醉酒驾车,强闯非机动车道!
27日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在路口,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发生的事情大家已经通过网上流传的现场视频看得一清二楚。
2、“龙哥”的行为是行凶!
这个“行凶”是刑法意义上的行凶,判断是否“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3、“龙哥”虽砍刀脱手但仍在侵害于海明!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从醉酒滋事拳打脚踢,到取出砍刀数次击打于海明,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受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无论是直接刺中砍中刘海龙的5刀,还是后续追砍没砍到的2刀,都是一个连续行为。
4、于海明杀人是正当防卫!
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5、“龙哥”不是黑社会!
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活动,刘海龙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顺便说一下,天安社在2017年已经被北京警方打掉了哦。
6、公安为什么撤销案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如既往的客观、中立、克制、慎言,但所有人都能从中读出不同以往的炽热与激情。
7、死者刘海龙同车之人
除了死者刘海龙外,在监控视频上能够看到的另一个殴打于海明的人,而这个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某,也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其他人员,包括与刘海龙同车的刘某、唐某某,以及与于海明同行的袁某某都并未参与案件。
8、网传刘海龙所持的刀为单侧开刃刀,用刀背“警告”对方然后再故意掉刀云云。
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
这个传言随着刀具的鉴定结论就不攻自破了。
9、刘海龙宝马车的来源
刘海龙这辆宝马不但是二手的而且只付了首付,其他的还是贷款。
10、刘海龙生前获得见义勇为证书的情况
这个大家都知道了就不多做解释了。
什么是正当防卫?
穿越林林总总的理论,答案人人都能看得明白——就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合法从没有向不法让步的必要!不管是为别人还是为自己,法律鼓励引导向不法侵害作斗争,在这起刑事案件后,公安和检察机关详细回应的字里行间写着四个大字:
正义无罪!
什么是无限防卫?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
法律从来就不是冷冰冰僵化的条款。公平正义不是从字句里扣出来的,而是生长在每个人的心中。公安和检察机关详细回应的字里行间写着所有人都清楚的道理:
法律从不强人所难!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一个活的司法政策,更是难得的全民普法的鲜活生动教材,公平正义合法依规既是浓重的一笔,也是永恒的主题。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
在维护和保障公平正义面前,司法不会缺席,而且必将会越来越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共振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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