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英国词典出版商柯林斯刚刚发布了自己的最新统计,“英国脱欧”(Brexit)这一由“英国”(Britain)和“离开”(Exit)两个词捏在一起造出的古怪单词也成为了2016年年度十大词语之一。这个在2013年最先出现的词语,在今年的英语文字中使用频率增加了34倍。
就在一天之后,伦敦地方高院的一项裁定又使得“脱欧”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英国广播公司(BBC)11月2日报道,英国伦敦地方高院做出裁定,政府只有在通过议会的审核后才有权开启《里斯本条约》第五十号条款的脱欧流程。
“这次转折意味着,英国这个国家在与欧盟有关的事务之上已经严重分裂了。” 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副研究员艾伦·惠特利(Alan Wheatley)对澎湃新闻表示,“这个裂痕可能需要数年才能愈合。”
据路透社3日报道,英国政府方面已经表示将对伦敦地方高院的这次判断提出申诉。政府发言人表示,“这个国家已经通过公投决定脱离欧盟,而公投本身也是得到了议会的认可授权的。政府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这个值得被尊敬的结果。”
英国首相特里莎•梅((Theresa May)也表示自己同意法院做出的这个“符合逻辑的结论”,不过她同时强调自己也将坚持使得《里斯本条约》第五十号条款按原定的计划,于2017年三月底之前开启。
判决到底是什么?
按照《里斯本条约》第五十号条款规定,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单方面退出的权力,同时条款还列出了退出的过程要求。2009年该条约生效前,欧盟各成员国并没有合法离开欧盟的方式;而在该条约生效后,选择离开的国家有两年时间探讨出一个离开方案。不过,一旦某国正式根据“五十条”启动脱欧程序,除非所有欧盟国家一致同意,否则不能反转。伦敦地方高院的这次判决在英国甚至整个欧洲没有任何先例。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主任麻国安告诉澎湃新闻,“伦敦地方高院的判决不一定要依据先例。英国入欧时,应该是遵循了欧盟的运行条约,同时煤钢协议也是依据,再加上英国《大宪章》里规定的政府权限,此次判决应该是依据这些条款作出的。”
来自伦敦的投资经理吉娜•米勒(Gina Miller)是向法院提起该项诉讼的起诉人代表,她在法庭做出裁决后表示,“我们捍卫了议会的权力,这无关输赢。现在我们可以在法律上前进一步了。”
“这三位法官选择通过这一次判决,坚持政府的行为需要通过议会的批准,是在维护英国宪法中议会享有至高无上主权的这一精神。” 惠特利表示,“之所以选择脱欧,也是基于同样的理念,英国需要把控制权从布鲁塞尔拿回,交到议会的手中。”
根据英国《卫报》3日的报道,作出这次判决的三位法官都有着丰富的经验,并在业内享有一定的权威,且此次判决是三位法官一致同意的。上海外国语大学英国研究中心主任高健对澎湃新闻记者分析指出,“这次事件本质上是一次法理之争,因为没有先例。对于脱欧事件的解释权就落在了高院手中,而法官们大都是社会文化精英和贵族,他们中许多人支持留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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