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有媒体报道宝能系增持万科股票行为无效。对此,深圳法院相关人士解读称,此事只针对管辖权异议。而据深圳罗湖区法院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此之前,有媒体报道“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该报道称,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 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 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对此,知名律师许峰认为,该引述造成严重误导。文件仅显示了万科工会此次起诉的管辖法院,深圳中院裁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该法律文书未判决起诉结果。
有分析就此指出,裁定书显示,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之后,宝能方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该异议被驳回。此后,宝能方面继续上诉,要求案件移送广东高院,并提出三点理由:
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然而,深圳市中院最后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 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 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深圳中院最后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
专用术语介绍:仅以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为例,进行区分解释如下: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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