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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劝阻吸烟致死”案改判:一审判补1.5万,二审撤销

导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老人家属田九菊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4616元由原告承担。

        河南郑州一医生电梯里劝阻老人吸烟、老人突发心脏病离世一事有了新进展。

        1月23日,从医生杨帆的代理律师、河南风向标律师事务所单艳伟处获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老人家属田九菊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受理费共计14616元由原告承担。

        此前,杨帆被老人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40万余元赔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曾判杨帆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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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报道,被告人杨帆是一名医生,2017年5月2日,杨帆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引争辩,没想到老人随后猝死。

        杨帆称,作为医生,他深知抽二手烟的危害,在医院他常劝阻病人,在公共场合,有朋友在密闭空间抽烟,他也会劝上几句。

        “我劝他不要在电梯内抽烟,老人可能觉得伤了自尊,情绪比较激动,说我没资格管他,两人因此产生分歧。”杨帆解释,“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烟对他和大家身体不好。”并说“在电梯间吸烟是不文明行为”,无其他过激的语言。

        但老人家属认为杨帆无故与老人发生争执,又大声呵斥,导致其心脏病发作,应对家人作出赔偿。随后,老人家属将杨帆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40万余元赔偿。

        杨帆还称,事发后老人家属对他辱骂、踢打并逼他下跪,“人不在了,我心里也不好受”。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老人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被告杨帆未能预料到的,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被告杨帆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帆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

        一审判决后,杨帆没有上诉,但他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认捐不认赔(补偿)。

        但老人家属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认为,一审认定杨帆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判决错误,“老人已近69岁高龄,若没有杨帆持续地大声呵斥、争吵,老人也不至于心脏病发作猝死,杨帆如果是平和劝说不会引起相关物业人员的注意,更不会导致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死亡。因此老人的死亡与杨帆有直接因果关系。”

        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帆在劝阻老人吸烟时进行过呵斥或其他不当行为,杨帆劝阻老人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老人死亡。老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心脏病发作不幸死亡,与杨帆劝阻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帆对老人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法院认定,杨帆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杨帆在电梯里劝阻吸烟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令杨帆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杨帆补偿1.5万元的错误。

        对于上述判决,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认为,郑州中院二审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在公共场所劝阻吸烟是合法的、维护公共利益的、应受鼓励的行为。“法院在裁判的同时,进行控烟倡导、弘扬社会正气,真正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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