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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公交车爆炸致15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缓

导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佳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古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1月1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古佳犯爆炸罪一案。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法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北京头条客户端 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佳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古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古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8年6月18日,四川乐山城区一辆行驶中的公交车发生爆炸,造成1人重伤,14人轻微伤。

(原题为《四川乐山2路公交车爆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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