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发生在2001年3月20日凌晨,彼时,被告席上的李玉前人生得意,任贵州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
一审时检方指控,李玉前在3月20日凌晨回家后见妻子谢初明对其不理睬,想起自2000年5月以来二人的不和,遂起恶意掐死了她。此过程中,又用枕头捂死哭闹的3岁儿子。当晚天黑后,他找来婚外情人孟某红协助处理,二人一起将尸体分解,分装在4个编织袋内。随后,孟某红用背篓将尸块分批转移到炼铁厂高炉焚毁,李玉前则打扫房间。
六盘水市中院2001年9月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孟某红构成包庇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
2001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院二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重审后于2003年12月1日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李玉前仍被定故意杀人罪,改判死缓;孟某红仍判8年。李玉前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经过持续申诉,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再审。经过持续申诉,李玉前“杀妻灭子”案重审于2022年11月23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