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被判死刑

   2002年3月25日  
    2002年3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香港港澳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海南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耀祺贪污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李耀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李耀祺在1992年10月至1997年7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各种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作案,大肆贪污、私分和挪用国有企业资产,供其个人炒股、投资、挥霍使用,其中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6100多万元,港币150多万元,私分国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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