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独秀案开始审理

   1933年4月14日  
    1933年4月14日,江苏高等法院在南京江宁地方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陈独秀案。
    检察官朱隽在起诉书中称陈独秀原为中共总书记,1927年因执行职务不力,被排除总书记职务后,便侧重于托洛茨基派,与“干部派”意见不合,又被开除出党。于是陈独秀纠集一些被中共开除党籍者,在上海组织共产党左派反对派团体,宣传共产主义,攻击国民政府,主张第三次革命。陈独秀的活动虽未达到暴动的地步,但是以“危害民国”为目的,应负刑事责任。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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