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赔款四亿五千万两
国内
1901年5月3日
1901年5月3日,清政府向列强赔款四亿五千万两。1901年5月3日,奕匡、李鸿章电奏,各国索赔款“四百五十兆两”。清廷当日诏饬各督抚合力通筹。并为赔款事发电旨三道:一、命奕匡、李鸿章与各国议减银数,展宽年限;二、著刘坤一、张之洞悉心筹划,妥筹的款;三、令各省督抚剔除中饱,涓滴归公。
5月11日,奕匡、李鸿章未经朝廷同意,即照会各国公使,表示接受45000万两赔款总额,并提议自本年7月1日起,30年内还清,至1940年12月31日止,每年偿付1500万两,不计利息。
5月26日,清廷电谕奕匡、李鸿章,同意“各国赔款共四百五十兆,四厘息”,“以便迅速撤兵”,惟望宽展年限。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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