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

 国内    1978年8月12日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
    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华国锋、邓小平、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这是继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公报以来两国关系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条约的签订,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

详情

孙小果    

引用文章

相关文章

1.事件薄网站遵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不干预新闻舆论及牟取不正当利益。 2.网站资讯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3.如果您认为本网站有帮助,请多多支持本站。


友情链接

汪汪宠物 |
事件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