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至案发之日没有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快播公司通过免费提供QSI软件(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和QVODPlayer软件(快播播放器程序)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
任何人(被快播公司称为“站长”)均可通过QSI发布自己所拥有的视频资源。快播公司的中心调度服务器在站长与用户、用户与用户之间搭建了一个视频文件传输的平台。
为提高热点视频下载速度,快播公司搭建了以缓存调度服务器为核心的平台,通过自有或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在全国各地不同运营商处设置缓存服务器1000余台。在视频文件点播次数达到一定标准后,缓存调度服务器即指令处于适当位置的缓存服务器抓取、存储该视频文件。
当用户再次点播该视频时,若下载速度慢,缓存调度服务器就会提供最佳路径,供用户建立链接,向缓存服务器调取该视频,提高用户下载速度。部分淫秽视频因用户的点播、下载次数较高而被缓存服务器自动存储。缓存服务器方便、加速了淫秽视频的下载、传播。
2012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对快播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随后,快播公司成立了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开展了不到一周的突击工作,于8月8日投入使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截至9月26日共报送“色情过滤”类别的不良信息15836个。
但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后,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原有4名成员或离职或调到其他部门,“110”平台工作基本搁置,检查屏蔽工作未再有效进行。2013年8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广播电视局执法人员对快播公司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登录快播网站很快便找到了可播放的淫秽视频。但快播公司随后仅提交了一份整改报告,其“110”平台工作依然搁置,检查屏蔽工作依然没有有效落实。
快播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色情等内容的情况下,未履行监管职责,放任淫秽视频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缓存服务器内存储并被下载,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
2013年上半年,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与快播公司开展合作。光通公司提供四台服务器,快播公司提供内容数据源以及降低光通公司网络出口带宽,同时提升用户体验的数据传输技术解决方案,负责远程对软件系统及系统内容的维护。2013年8月份,光通公司提供四台服务器开始上线测试,快播公司为四台服务器安装了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系统软件,并通过帐号和密码远程登录进行维护。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在行政执法检查时,从光通公司查获此四台服务器。2014年4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决定对王欣等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公安机关从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2013年底,为了规避版权和淫秽视频等法律风险,在王欣的授意下,张克东领导的技术部门开始对快播缓存服务器的存储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有的完整视频文件存储变为多台服务器的碎片化存储,将一部视频改由多台服务器共同下载,每台服务器保存的均是32M大小的视频文件片段,用户点播时需通过多台服务器调取链接,集合为可完整播放的视频节目。
另查,快播公司盈利主要依靠广告费、游戏分成、会员费和电子硬件等来源,快播事业部是快播公司盈利的主要部门。根据账目显示,快播事业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网络营销服务,其中资讯快播和第三方软件捆绑是最为主要的盈利方式。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至2013年仅快播事业部即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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