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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被指虚假宣传 7年间发布352条广告

导读

莎普爱思所属公司2016年共花费2.6亿元投入广告,占总营业收入20%以上,并在高频次播放的电视广告中疑似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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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4日,查询发现,浙江莎普爱思药业产品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在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上的备案广告多达352条。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认为,该产品在电视广告中使用的“预防治疗白内障,认准莎普爱思”“模糊滴、重影滴、黑影滴”等广告词明显夸大了适应症范围,且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相关规定。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一位眼科博士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治疗白内障普遍方法是手术,如果已经罹患白内障,用药物逆转“几乎不可能”。白内障有一个发展进程,药物对于延缓恶化程度可能有一定作用,但也需要拿出临床试验数据,“科学的东西都是可以让数据说话的”,但这个广告让她感觉“太夸张了”。

        这位眼科博士介绍,现代医学对于白内障研究得已经比较透彻,除非拿出更有力的证据,广告中提到的治疗机制“无法让人信服”。

7年间发布352条广告

        食药监总局的备案记录显示,2011年至2017年期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共发布了352条“莎普爱思滴眼液”药品广告。

        其中能查到具体内容的电视广告要追溯到2012年,其多条广告均包含台词:“治白内障,要选对药,选好药,选莎普爱思。”

        到了2013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邀请了著名排球教练郎平代言,而广告词变成了“莎普爱思预防治疗白内障”,同时“视力减退、模糊、重影、黑影、眩光,都是白内障的症状”也被添加进了广告词中。

        在随后版本中,广告词不仅包含了上述两版本的经典台词外,还加入了“药物直达病灶会有点痛”“每天三次,坚持滴哦”等新广告词。

        其中影响最大的一则视频广告,广告词通过旋律简单的歌词代替了原先的人物对话,广告词“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被不少人记住。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认为,该药品适应症为“早期老年性白内障”,但广告词将效用夸大到了预防治疗白内障的层面,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而国内较早对莎普爱思滴眼液提出质疑的上海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眼科主任崔红平也多次在其社交平台认证账号和媒体上表示,该滴眼液并无治疗白内障的功效,目前业内公认治疗白内障的手段仍然是手术。

        针对质疑文章,浙江莎普爱思药业于12月4日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称,视频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浙江省食药监局审核批准,取得了相关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浙江省以外发布的广告,也在发布地的省级食药监局进行备案。

        上述视频广告中,尽管在旁白歌词中并未提及“早期老年性白内障”,但在字幕中却用较小的字体进行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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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王金宝称此举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不明显标注或通过旁白呈现的都是不对的,白内障的发病原因有多种,包括老年性、并发症性、外伤性、代谢性等,而只有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才可以使用该药,该药品明显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12月4日,记者就上述疑问拨打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董秘座机电话,对方回复称不方便多透露,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争议产品广告曾被认为违规,被要求整改

        早在2014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通过证监会上市审核之际,就有媒体报道其产品质量屡遭官方通报,信息披露涉嫌故意遗漏。

        经济参考报当时的报道称,浙江莎普爱思药业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发布广告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黑榜的常客,而对此莎普爱思招股书却只字未提。

        该报道列举了2008到 2012年该公司旗下产品多次被通报事件,其中明星产品“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就曾被浙江、广东等省的药监部门认定为“不合格药品”“劣药”并通报曝光。

        不仅如此,如今饱受争议的滴眼液广告也曾被相关部门通报。

        上述报道称,2011年6月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广东省2011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莎普爱思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因2011年3月在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违法发布广告350次被曝光。

        据红网报道,2012年11月,长沙市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指“莎普爱思”等7个商品涉嫌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该协会呼吁各大药品零售企业对严重违法广告商品作停售处理。

        由协会发起抵制夸大宣传的广告商品的行动当时得到了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发布商品广告的相关企业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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