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讯,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其中,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会议指出,持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让企业轻装上阵,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我国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在免征之前,银监会和保监会的相关费率已经有所降低,这就需要去回溯一下此项监管费用的由来。
以银监会举例,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成立,于2004年开始征收监管费,根据被监管机构2003年12月31日的实收资本和资产总额核 算,当年征收了50亿元左右。另一个公开数据是,中国银监会2011年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书面采访时透露,2004年至2010年7年间共向商业银行 收取机构监管费57.74亿元,业务监管费327.95亿元,共计385.69亿元。
根据银监会2004年就此项收费制度的答记者问,银监会的收费对象是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监管收费是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的,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当时称,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对金融业实行了监管收费制度,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卢 森堡等国监管当局的费用全部由被监管机构承担,德国、加拿大、韩国监管当局90%以上的费用由被监管机构承担。多年来,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大多向当地的监管 机构缴纳监管费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银监会实行监管收费制度将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节约使用宝贵的资源,并进一步迈向国际惯例。
监管费分为两部分,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是根据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大小来确定的,资产规模大的机构费率低,当时银监会还表示,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的补充和资产的增长,监管收费的比例会逐步下调,且主要下调的是目前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根据2004年的收费标准,机构监管费按照被监管机构实收资本的0.08%计收,外资银行分行按银监会核定的营运资金的相同比例计收。
业务监管费则按照被监管机构的资产规模分档递减,分段计收。具体比例是:资产在3万亿以下,按资产的0.02%收取;3-4万亿部分,按0.015%收取;4-5万亿部分,按0.01%收取;超过5万亿部分不计收。
此后,2008年、2010年和2014年,三次下调费率,2016年发改委和财政部重新核发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银监会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0.05% 风险调整系数,较以前的0.08%有所下降,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 分档费率 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
此中出现了新变化之一是风险调整系数,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这显示了分类监管的原则,由监管确定具体的系数大小,同等规模的监管费用差距可达20%。
而分档的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为 0.003483%,6 万亿元以上至 9 万亿元(含 9 万亿元)部分为 0.00243%,9 万亿元以上至 12 万亿元(含 12 万亿元)部分为0.00162%,12 万亿元以上至 15 万亿元(含 15 万亿元)部分为0.00081%,15 万亿元以上部分免收。对比2004年可以发现,分档的资产规模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扩张有所扩大,但是费率比例降幅极大。
收的钱去了哪里呢?银监会的监管收费并不是由银监会自行支配使用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全部上缴中央金库,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银监会实施银行业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参照其他国家部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规范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
另据保监会2016年1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收对象为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其他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机构监管费按照注册资本金的一定 比例收取,不超过每年每家200万元,业务监管费按照不同保险业务种类的一定比例,以及代办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
保监会的上述通知显示,已经降低了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三会”当中证监会的监管费用尚未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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