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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2月13日
1957年12月13日,杀害李大钊、胡也频等革命烈士的反革命罪犯王振南,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王振南1927年在北京任伪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时,积极参与谋害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李大钊等人。王振南以高等审判厅代表的身份担任临时组成的特别法庭的法官,几次对李大钊等三十人进行“会审”,并共同决定判处李大钊等二十人死刑,谢光沛等十人徒刑,致李大钊等先烈于同年4月28日壮烈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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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南1927年在北京任伪京师高等审判厅推事时,积极参与谋害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李大钊等人。王振南以高等审判厅代表的身份担任临时组成的特别法庭的法官,几次对李大钊等三十人进行“会审”,并共同决定判处李大钊等二十人死刑,谢光沛等十人徒刑,致李大钊等先烈于同年4月28日壮烈牺牲。
新中国成立后,王振南潜伏上海6年之久,1955年12月终被缉获归案,经多次审讯,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才不得不低下了其罪恶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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