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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盘点:公元20世纪不平等条约历史大事件

导读

大事件盘点:公元20世纪不平等条约历史大事件:“九国公约”签订;中日签订《秦土协定》;华盛顿会议拒绝废除“二十一条”;英国强迫西藏签订《拉萨条约》;第三次韩日协约订立;英国麦克马洪西藏地方政府擅自签订《西姆拉条约》;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二十一条”;中俄蒙签订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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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事件

1904年9月7日

英国强迫西藏签订《拉萨条约》

英国强迫西藏签订《拉萨条约》

    1904年9月7日,英国强迫西藏签订《拉萨条约》。
    9月7日,英国上校荣赫鹏强迫西藏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噶尔丹寺)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在拉萨布达拉宫签署《拉萨条约》。
    1903年12月,英国以边界的通商问题为借口,发动侵略西藏的战争。1904年8月,攻陷拉萨,强迫签订此约。规定不得英国同意,西藏在土地、财政、铁路、矿产等方面没有独立主权;开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英国可派驻官员;赔偿兵费50万英镑;拆毁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防御工事。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清政府拒绝签字。从此,英国在我国西藏的侵略势力日益加强。
    9月8日,清政府电示驻藏大臣有泰,明确表示“英员开送10条,有损中国主权”,拒绝批准前一日由西藏地方当局与英军上校荣赫鹏签订的《拉萨条约》,并斥责有泰,指责其听任藏人与英方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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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条约》本身,尽管被英国人诱骗在上面盖了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章,但一直没有得到清政府的认可。1904年12月,清朝派唐绍仪、张荫棠在印度加尔各达与英国人重开谈判,将《拉萨条约》中有损中国主权的条款去掉了,达到了挽回中国对西藏拥有的主权。


1907年7月24日

第三次韩日协约订立

第三次韩日协约订立
    1907年7月24日,第三次韩日协约订立。
    7月24日,驻朝鲜统监伊藤博文唆使李完用订立该约,1905年,《日韩保护条约》签订后,日本为进而实现吞并朝鲜的野心,在加紧镇压义兵运动的同时,极力扶植朝鲜卖国官僚,组成傀儡内阁,利用其迫使国王退位并订立该卖国协约。
    该约规定朝鲜政府有关施政之改进,应受统监之指导;重要行政措施,朝鲜高等官吏之任兔,须经统监同意;必须任命统监所推荐的日本人为韩国官吏等,使日本主宰了朝鲜的行政权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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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7月3日

英国与西藏地方政府擅自签订《西姆拉条约》

英国与西藏地方政府擅自签订《西姆拉条约》
    1914年7月3日,英国麦克马洪西藏地方政府擅自签订《西姆拉条约》。
    清朝末年,英国加强侵略西藏。辛亥革命爆发后,英国策动西藏部分反动分子叛乱,企图搞所谓西藏“独立”。在英国要挟下,1913年10月,袁世凯政府派代表到印度西姆拉参加“中英藏会议”。英国代表麦克马洪提出一个所谓解决方案,规定中国不得驻兵西藏,“西藏内政暂由印度政府监督”。对此,袁世凯政府拒绝接受。
    后来,英国和西藏地方代表私自签订《西姆拉条约》。中国政府代表拒绝签字,会议破裂。以后的中国历届政府,也从未承认过这个条约。因此,这个所谓《西姆拉条约》,是完全非法的。至于在会议期间,英国和西藏地方代表,背着中国中央政府,在秘密换文中,擅自划定所谓“麦克马洪线”,即中印东段边界,更是悍然违背国际法基本准则,毫无法律效力。中国政府代表在7月3日即已声明,断然否认所谓“麦克马洪线”。实际上,在西姆拉会议上,从未正式讨论过中印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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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时代是一个弱肉强食的时代,英国侵略者在中国西藏地方就是强取豪夺,从武装屠杀到挑拨离间,从扶持分裂势力到非法侵占藏南土地,一桩桩一件件,尽显强盗本色。


1915年5月9日

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袁世凯接受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
    1915年5月9日,袁世凯政府接受日本政府最后通牒,承认耻辱的“二十一条”。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
    在袁政府接受最后通牒的消息一经传出,群情激愤,举国认为是奇耻大辱。各城市爱国团体,纷纷集会,拒不承认“二十一条”,誓雪国耻。上海各界召开国民大会,到会数万人,一致表示拒日到底。各地青年学生尤为悲愤,有的愤而自杀,有的断指写血书,有的要求入伍,请缨杀敌。全国教育联合会决定,各学校每年以5月9日为“国耻纪念日”。北京各学校学生议决,每日课余诵最后通牒一遍,以示不忘国耻。
    “二十一条”要求的提出,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激起了国内的反日浪潮与民族主义情绪。“二十一条”交涉时期的爱国反日运动,也成为了五四运动的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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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    

1915年5月25日

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二十一条”

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二十一条”
    1915年5月25日,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二十一条”。
    5月25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定“中日条约”和“换文”,日方代表日置益,袁政府代表为陆徵祥。两个条约是关于山东和南满洲及东蒙古的,换文13件,内容是关于福建、汉冶萍及旅大租借期延长等问题。除第五号外,原“二十一条”的内容大都包括在内。
    “二十一条”要求的提出,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激起了国内的反日浪潮与民族主义情绪。“二十一条”交涉时期的爱国反日运动,也成为了五四运动的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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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史》:“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充分暴露出日本帝国主义把中国变为其独占殖民地的狰狞面目。


1915年6月7日

中俄蒙签订协约

中俄蒙签订协约
    1915年6月7日,中俄蒙签订协约。
    6月7日,中俄蒙协约在恰克图签订,中国失去了在外蒙的实际统治权。
    根据1913年中俄声明文件及附件,关于中国及俄国在外蒙的利益,均应由中、俄、蒙三方酌定地点,委派代表接洽。因此于1914年9月8日三方在恰克图开议商谈。
    自1914年9月8日至今签订成立,费时达9个月。正式开会48次,会晤谈判也不下40次,才告完结。会议之所以迁延费时,是因为中国与俄、蒙间存有严重歧见,如:蒙古声明并无独立事情、取消帝号及“共戴”年号、外蒙境内铁路、邮政、中国驻库伦大员及其佐理专员的卫队名额、外蒙古司法诉讼、蒙境税则等问题。由于双方立场差距过大,致使中国一度打算撤使停议,但中国政府深知中国无力以武力收复外蒙,且中日“二十一条”要求日益严重,不得不委曲求全,签订了《中俄蒙协约》,共22条。中国只保存了徒具虚名的宗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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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2月2日

华盛顿会议拒绝废除“二十一条”

    1922年2月2日,华盛顿会议拒绝中国要求废除“二十一条”的要求。
    2月2日,华盛顿会议第三十次全体委员会开会,讨论关于中国要求废除“二十一条”问题。
    日本代表币原喜重郎声称,“二十一条”系两国之正式条约,反对会议“重新研究及审查”,仅表示日本同意放弃满蒙筑路借款、聘请顾问、教官等项的优先权,撤回1915年签约时日本政府对第5项之保留。
    次日,第三十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即末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声明:中国对于“二十一条”始终视为事实上之压迫,不承认有法律效力,必须废止全约。美国代表声明:注重门户开放,要求利益均沾。关于“二十一条”之讨论以无结果告终,仅将3国声明载入会议记录。中国代表要求终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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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2月6日

“九国公约”签订

    1922年2月6日,侵犯中国主权的“九国公约”在华盛顿签订。全称为《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
    1922年是日,美、英、比、法、意、日、荷、葡和中国北洋军阀政府在华盛顿会议上签订“九国公约”。条约规定“维护各国在中国全境之商务实业机会均等”,“中国之门户开放”的“原则”。此条约是对中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粗暴侵犯。此条约扼制了日本在大战时对中国的垄断权,而代之以美国为首领和英、日帝国主义共同控制中国的侵略局势,毛泽东说,1922年美国召集的华盛顿九国会议签订了一个公约,又使中国回复到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局面。”(《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中国已经形成独占地位,才放弃“门户开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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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核心是肯定美国提出的在华实行“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原则,并赋予它国际协定的性质,限制了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实质上是在美国占优势的基础上,帝国主义列强建立的对中国的联合统治。这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地位。


1935年6月27日

中日签订《秦土协定》

中日签订《秦土协定》
    1935年6月27日,中日签订《秦土协定》。
    6月27日,中日签订《秦土协定》。其主要内容:(1)驻于昌平和延庆一线的宋哲元部队,调至其西南地区;(2)解散排日机构;(3)处罚张北事件负责人;(4)制止山东移民通过察哈尔省;(5)从日本招聘军事及政治顾问;(6)创援助日本特务机关的活动及军事设备的建立等。
    《秦土协定》的签定,使中国丧失了在察哈尔省的大部分主权,也丧失了察省疆土的70%-80%。这一协定与《何梅胁定》一起为日本吞并中国华北大开了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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