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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盘点:1910到1920年屈辱历史大事件

导读

大事件盘点:1910到1920年屈辱历史大事件: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二十一条”;中俄蒙签订协约;巴黎和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给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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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事件

1915年5月25日

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二十一条”

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二十一条”
    1915年5月25日,袁世凯签订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二十一条”。
    5月25日,中日双方在北京签定“中日条约”和“换文”,日方代表日置益,袁政府代表为陆徵祥。两个条约是关于山东和南满洲及东蒙古的,换文13件,内容是关于福建、汉冶萍及旅大租借期延长等问题。除第五号外,原“二十一条”的内容大都包括在内。
    “二十一条”要求的提出,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激起了国内的反日浪潮与民族主义情绪。“二十一条”交涉时期的爱国反日运动,也成为了五四运动的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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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史》:“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充分暴露出日本帝国主义把中国变为其独占殖民地的狰狞面目。


1915年6月7日

中俄蒙签订协约

中俄蒙签订协约
    1915年6月7日,中俄蒙签订协约。
    6月7日,中俄蒙协约在恰克图签订,中国失去了在外蒙的实际统治权。
    根据1913年中俄声明文件及附件,关于中国及俄国在外蒙的利益,均应由中、俄、蒙三方酌定地点,委派代表接洽。因此于1914年9月8日三方在恰克图开议商谈。
    自1914年9月8日至今签订成立,费时达9个月。正式开会48次,会晤谈判也不下40次,才告完结。会议之所以迁延费时,是因为中国与俄、蒙间存有严重歧见,如:蒙古声明并无独立事情、取消帝号及“共戴”年号、外蒙境内铁路、邮政、中国驻库伦大员及其佐理专员的卫队名额、外蒙古司法诉讼、蒙境税则等问题。由于双方立场差距过大,致使中国一度打算撤使停议,但中国政府深知中国无力以武力收复外蒙,且中日“二十一条”要求日益严重,不得不委曲求全,签订了《中俄蒙协约》,共22条。中国只保存了徒具虚名的宗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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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4月30日

巴黎和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给日本

巴黎和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给日本
    1919年4月30日,巴黎和会决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给日本。
    4月30日,五国会议对山东问题作出最后裁决,在对德和约中,将山东问题从中国问题中单列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问题。
    山东问题共有三项条款,即第一五六条:德国将按照1898年3月6日与中国所订条约,及关于山东省之其他条件所获得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名义及特权,其中关于胶州领土、铁路、矿产及海底电线为尤要,放弃以与日本。
    所有在青岛至济南铁路之德国权利,其中包含支路、连同无论何种附属财产、车站、工场、铁路设备及车辆、矿产、开矿所用之设备及材料,并一切附属之权利及特权,均为日本获得并继续为其所有。
    自青岛至上海及自青岛至烟台之德国国有海底电线,连同一切附属之权利、特权及所有权,亦为日本获得,并继续为其所有,各项负担概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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