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在判决书中,法院裁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二审)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持刀刺伤4人,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以及参与讨债的杜建岗作为证人,就与案件相关的诸多细节,以及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出庭作证。各方就高息借款、前期违法讨债,案发当天违法讨债,民警处警,持刀捅刺、到医院救治等案件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
检察员出示的证据显示,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晚上,讨债人员采取跟随、盯守、扰乱秩序、侮辱等方式非法讨债。源大公司员工报警,民警赶到接待室了解情况,警告讨债人员不准打架,后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于欢、苏银霞欲出接待室被阻拦,随后发生捅刺事件。法庭上还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的相关视频。
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焦点是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检察员认为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于欢及辩护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经过一天的庭审,参加诉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5月26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聊城市公安局通报,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现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同时,苏银霞、于家乐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查处。经查,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投资民众50余人。目前,两起案件均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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