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副主席黄洪称
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能够尽快实施。
一时激起千层浪!等了8年的个人养老税延试点方案,终于要落地了吗?
更有业内人士大胆地对券商中国记者预估,“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有望在今年推出,可能试点内容还要超过此前预期不仅限于在上海等个别大城市,而是在多地铺开。
此次吹风会上,黄洪并未就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范围,递延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等细节问题进行说明。
此前业内流传的一个说法是:税延型养老险产品的每月抵扣额度目前被定在500至800元之间。目前产品设计上以分红和万能型年金保险为主,主要通过团险渠道销售。
养老险税收延迟到底有什么好处?有一个教学案例:
假设一名30岁的普通工薪阶层,其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为10000元,如其每月购买700元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0%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140元,一年即为1680元。30年后该人达到退休年龄,从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根据30年后起征点及税率进行缴税,由于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就更轻了。
目前个税起征点为3500元,按照全国个税人口3000万来测算,假设商业养老险税收递延方案的限额为700元/月,对于最低一档收入在5000以内,税率仅3%的个税人口而言,免税效果的不明显;而对于月入超8万的最高一档收入的人群而言,700元递延税额的占比又太低,因而效果也不明显。
因此,养老税收递延政策对税额在中区的纳税人利益最明显(在2-6档加红色框):
从2009年提出起至今已8年,8年来主要政策梳理:
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文件),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指出将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5年10月30日,《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在全国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2017年3月,财政部网站刊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建议基本成型。
目前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
1。人均GDP超8000美金:
从国际经验看,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我们国家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金。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这是经济基础。这个经济基础也就决定了推行这项政策的试点条件已具备,时机已基本成熟。
2。税延机制研究完成:
目前我们国内的税收征缴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而自由职业者是个人缴税,这些都是很现实的具体问题。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
3. 法律制度建设完善:
这几年,我们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比如说,我们现在也正在推进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我们现在财税的法规制度建设,包括我们税收政策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
4。保险业已经准备好
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黄洪在解读中表示,此前的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这项试点推广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提供了经验,保险业已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了准备工作:
一是在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
二是在对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
三是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险信息技术公司已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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