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又一条令人脊背发凉的消息爆出:河南小学工作人员性侵女童致其怀孕被刑拘,女童将被安排引产。
据悉,受害女孩“乐乐”来自河南省泌阳县马谷田镇的第二小学,受到该校五旬工作人员刘某长期性侵。今年1月15日,家人带乐乐去当地卫生院查,发现乐乐已怀孕五个月。9岁开始遭遇性侵犯,11岁就面临成人都难以面对的高创伤、高痛苦的引产手术,可以想见,一个孩子是怎样经历了这炼狱般的两年。
揆诸此案中的诸多要素,与近年来多项来自不同领域的研究结论吻合,几乎体现了儿童性侵案的全部典型性。比如,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女童保护)统计,在2013年媒体曝光的125起儿童性侵犯案件中,教师及校长作案43起;在2015年曝光的340起案件中,一人对多名儿童实施性侵案的案件有96起,此类作案人员中40%为教师。危险的是,来自教师或其他看护人的性侵案具有长期性,如果没有外界干预,不会自动终止。
“乐乐”的遭遇,从教师作案,到偶然中止(怀孕被发现),都是这个概率的体现。
更典型的是“乐乐”身上的留守儿童和城乡结合部标签。在2016年爆出的湖南攸县教师猥亵女童案中,受害的23名女生中绝大多数是留守儿童。举报人如是告诉记者:“老师专挑父母不在身边的同学下手。”而另一项刊载于《青少年犯罪》期刊的研究则特别指出,要深思媒体曝光的性侵案中农村地区数量远低于城市地区数量的真正原因,“发现率”并不等于“发生率”,沉默的农村更令人细思恐极。此案中,“乐乐”父亲肢体残疾、常年在外打工,母亲有智力缺陷且无个人生活管理能力,正处在狩猎者的高光中、社会视线的死角里。
从此案由点及面,可以看到,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中,最脆弱人群正承担最大压力,最大的重量正压在最不堪重负的人身上。年龄意义上,儿童本身就是广义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即便世界范围内刑法日渐向谦抑化迈进,很多先发国家却强化了对针对儿童性罪犯的刑事处罚力度,原因就在于此类犯罪侵犯了最弱者的权利,而最弱者的权利一向是社会正义的基座。如果在年龄意义的弱势上再叠加社会意义的弱势——留守、监护人无法有效保护、高封闭性的环境,那么“乐乐”这样的受害者更是弱势中的弱势。除了偶然出现在媒体视线中的个别案例,更多的她们,可能正背负着巨大的苦难生活在暗哑之地。
按照“木桶效应”的短板原则,未来应将“留守”“农村”“城乡结合部”“无有力监护人”这些多重标签共同圈出来的女童,视作准受害人群体关注和保护。首当其冲地,是严格贯彻两高《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从重从严惩处特殊职责人员(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性侵未成年人行为。更为长远地,是要针对多发的校园性侵案,强化教育负责人的连带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落实到一把手。可以看看此次被网友称作“伤天害理”的案子中的校方表现——后知后觉,未提出善后和制度建设,反而还在向媒体强调性侵者刘某不是教师而是校警,即可推知校园保护何等松散、落实责任又是多么惰驰;也可明白,责任到具体人是多么重要。
好的社会也出禽兽。但“好”的意义在于,不会让最弱者独自面对禽兽,甚至不会将前者置于禽兽的危险之下。被发现的“乐乐”,和更多仍未被光亮照到的“乐乐”,既有权利享受到这种“好”,也是“好不好”的判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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