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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广西安监局原副局长李仕庆一审获刑13年:受贿474万余元

导读

7月3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李仕庆判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7月3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仕庆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仕庆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李仕庆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李仕庆利用担任广西华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公司)、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稀土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有色稀土公司)、广西有色金属集团冶金公司(以下简称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经营管理、股份转让、合作经营、公司入股等事项上,为覃杏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新思迪投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华一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亲属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474.7262万元,获得孳息20.5125万元。其中,李仕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289.9362万元受贿犯罪事实。
2011年3月至5月,被告人李仕庆担任有色冶金公司董事长期间,未经有色冶金公司董事会同意,也未按照自治区国资委、有色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擅自决定由有色冶金公司为广西有色天元冶金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1.31亿元提供担保。后因天元公司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有色冶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至天元公司破产,有色冶金公司先后为天元公司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共计6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仕庆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仕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及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对扣押在案的李仕庆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100余万元和52件家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306万余元,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李仕庆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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