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国内    1995年2月6日  
    1995年2月6日,《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
    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过一份题为《我的前半生》的自传体悔罪材料。1960年群众出版社将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册(因装订灰色封皮,故称为“灰皮本”计45万字),供有关部门参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的前半生》一书从修改到出版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李文达是有组织指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故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我的前半生》一书既是由溥仪署名,又是溥仪以第一人称叙述亲身经历为内容的自传体文学作品;该书的形式及内容均与溥仪个人身份联系在一起,它反映了溥仪思想改造的过程和成果,体现了溥仪的个人意志;该书的舆论评价和社会责任也由其个人承担;因此,溥仪应是《我的前半生》一书的唯一作者和著作权人。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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