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洛美协定》签署

 国际    1989年12月15日  
    1989年12月15日,第4个《洛美协定》签署。
    12月15日,经过长时间艰苦的谈判,欧共体12国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68国于12月15日在多哥首都签署了第4个《洛美协定》。根据这一协定,欧共体在未来的5年内将向非加太签约国提供总数为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的赠款和优惠贷款。协定自1990年2月起生效。这是一项南北国家签定的重要的经贸协定。”
    《洛美协定》是欧共体国家和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贸协定,这些发展中国家过去不少是英法的殖民地。协定第一次签定的时间是1975年2月28日,因在多哥首都洛美签字,故称《洛美协定》。协定有效期为5年,1979年10月和1984年12月因协定到期续签过两次。协定规定,欧共体应该在促进工业化、金融和技术援助、关税和稳定出口收入等方面对非加太国家给予优惠。前三个协定的援助金额分别为35亿、56.07亿和85亿欧洲货币单位。这些款项除一部分直接资助非加太国家的发展项目外,相当一部分专门用于稳定非加太国家初级产品的出口收入。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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