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条约》在天津签订

 国内    1861年9月2日  

    1861年9月2日,《中德通商条约》在天津签订。
    英法两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天津条约》的签订,也激发了德意志企求从中国攫取特权的欲望。当时的德意志尚未统一,以普鲁士为最强。1961年5月,普方提出谈判签约事宜。9月2日,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崇纶与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的代表艾林波签订了《通商条约》。
    中普《通商条约》共42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有:1在条约交换批准5年之后,允许普鲁士使节进京居住。2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3允许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民人家属在广州、潮洲、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居住、贸易,"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坟茔等事,皆听其便。"4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均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5普鲁士官船(军舰)可驶入中国各口,"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条约》是普鲁士强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的签订,表明中国与普鲁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也使得普鲁士取得了与英法等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同等特权,为普鲁士在中国掠夺原料、倾销商品创造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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