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制宪会议获得批准

 美国    公元1787年9月17日  

    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简称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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